张灵利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从事法律工作以来, 始终定位于""行业律师""——绝非仅仅做一名法律条文的搬运者,而是深入... 详细>>
律师姓名:张灵利律师
电话号码:1667532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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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27层
在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请求之后,倘若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行踪,法院有权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适用于被执行人的行踪明确但却无法亲自接收的情况)。
1、若是被执行人仍然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寻觅到其具体位置,法院亦可通过公告形式将执行通知传达给被执行人。
2、若被执行人拥有其他财产,申请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扣押或冻结其银行账户。
3、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院判决的期限履行义务,法院有权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4、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并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亦可采取诸如限制其高额消费以及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以期促使被执行人尽早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5、若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所有措施之后,仍然无法顺利执行,法院有权裁定暂时终止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工作。
强制执行流程为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审查判断是否满足了执行的条件、若是满足条件作出受理的决定、受理后限定期限内审结等。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通常需要在三个月、或者是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并且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应提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若为郑州两级法院外的生效判决,则需附带生效证明)。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应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仲裁生效和送达情况的函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提供公证债权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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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灵利律师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股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张灵利律师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代理核心案件逾500件,在重大交通事故理赔、公司股权纠纷、复杂商事争议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战经验,是兼具诉讼硬实力与商业洞察力的复合型律师。张律师坚持"法律+行业"双重视角,深受当事人信赖。
专业领域:
· 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伤残鉴定、诉讼代理全流程服务
· 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侵权纠纷诉讼与仲裁
· 公司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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