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灵利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从事法律工作以来, 始终定位于""行业律师""——绝非仅仅做一名法律条文的搬运者,而是深入... 详细>>
律师姓名:张灵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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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则通常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买就视为同意。股权转让还会受交易场所、发起人持股、董监高持股以及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等限制。针对深圳股权转让纠纷律师推荐需求,整理了专业知识、实务操作、相关法律和案例,如需专业法律服务,欢迎联系张灵利律师。
一、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规定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规定如下: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
(1)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的股权是对外转让,即转让给公司外部的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股东之间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它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股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限制一般如下:
1、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由于发起人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稳定经营,法律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
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
股权转让看似只是签协议,但内部转让、对外转让、其他股东同意、不同意的购买义务以及交易场所和持股限制交织在一起,个案处理差别很大。遇到深圳股权转让纠纷时,建议把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转让协议等材料备齐,再请张灵利律师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张灵利律师长期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可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