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灵利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从事法律工作以来, 始终定位于""行业律师""——绝非仅仅做一名法律条文的搬运者,而是深入... 详细>>
律师姓名:张灵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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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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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约定有讲究:年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4%才受保护;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超出部分法院不支持;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能算本金;未约定利息的,借期内利息主张一般难获支持;约定不明时,法院会结合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为帮您解决深圳专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相关问题,整理了专业知识、实务操作、法律和案例,需要专业法律服务可直接联系张灵利律师。
一、民间借贷如何约定利息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需要注意以下部分:
1、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
2、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3、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债权人不能在要求还款时向债务人索要利息。
二、民间借贷利息有哪些限制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民间借贷利息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法院会判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即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
三、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办
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根据以下情况分析:
(1)借贷合同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非自然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单位间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看似只是数字约定,背后却牵涉利率上限、本金认定、约定不明时的举证与裁判尺度。不同主体、不同约定方式,法院处理结果可能差别很大。遇到具体纠纷,单靠几条规则很难直接套用。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张灵利律师在复杂商事争议方面经验丰富,能结合交易背景和证据情况给出更贴近实际的判断。有需要不妨先咨询清楚,再决定下一步怎么走。